原告蒋某,男,1985年出生。
被告曾某,女,1982年出生。
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清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永生、人民陪审员严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向安担任记录。原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曾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5月1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蒋某。2008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多次打听被告的下落,始终无音信,现在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现随原告生活,待被告出现后再与被告协商小孩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小孩的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待找到被告后再进行处理。
原告蒋某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1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国营双牌县X村委会的证明一份,以证实被告曾某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对原告蒋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婚姻登记证明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国营双牌县X村委会的证明,加盖了该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采信的证据及原告蒋某在法庭上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5月1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蒋某。2008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曾某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的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唐清群
审判员邓永生
人民陪审员严励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