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1980年出生,住(略)。
被告冯某,女,1984年出生,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清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永生、人民陪审员严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向安担任记录。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冯某在广东打工时结识,2002年5月24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儿子六岁、女儿二岁。2008年12月,被告不知何故外出,至今未归。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原告询问过被告的父母,但仍没有与被告取得联系。现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二年,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待被告出现后再协商小孩的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原告刘某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以证实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于2004年5月24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双牌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以证实被告冯某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对原告刘某提供的二份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婚姻登记证明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双牌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加盖了该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刘某在法庭上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在广东打工时结识,2002年5月24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儿子六岁、女儿二岁。2008年12月,被告冯某外出,至今未归,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的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唐清群
审判员邓永生
人民陪审员严励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