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恒亭,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生,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某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准备与被告磋商新的合作为由,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X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许懿
代理审判员董怡娴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