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李XX与陈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李XX与陈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XX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X、李X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志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