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陈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XX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X、李X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