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星X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XX,任园长。
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系上诉人父亲。
上诉人南阳市星X幼儿园与被上诉人郑某甲为健康权纠纷一案,郑某甲于2009年6月22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费用x元,并将事故处理结果及违规整治结果公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星X幼儿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星X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徐强,被上诉人郑某甲的法定代表理人郑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郑某甲系南阳市星X幼儿园学前一班的学生。2009年4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南阳市星X幼儿园在排演节目,当学生走出教室时,教室门挤住郑某甲右手环指末节受伤。后郑某甲被南阳市星X幼儿园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2009年4月23日—2009年5月4日)花去医疗费2743.13元,已由南阳市星X幼儿园全部承担,经诊断:1、右手环指挤压伤。2、右手环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并甲根损伤。2009年5月11日郑某甲的父亲郑某乙申请对郑某甲的伤残程序鉴定,2009年5月19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郑某甲的伤残程度属九级。
审理中,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项目经理部出具证据,证明郑某乙为该项目部安全员,月工资2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郑某甲系南阳市星X幼儿园的在校学生,现6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星X幼儿园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被教室门挤伤右手环指,造成郑某甲人身损害后果,南阳市星X幼儿园作为教学教育单位,对在校学生有安全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其未尽到安全管理和保护的职责,造成郑某甲受伤,南阳市星X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郑某甲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并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按5/5分担民事责任,郑某甲住院治疗12天,护理1人,郑某甲虽提交有陪护人员的月工资证据,但未提交工资表,又未提交其收入减少情况,无法确定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每日30元计算36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郑某甲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x元/年计算20年,郑某甲要求残疾赔偿金x元应予支持。关于南阳市星X幼儿园要求重新鉴定问题,郑某甲右手环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克氏针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虽郑某甲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工病残等级分级》9级标准,而南阳市星X幼儿园以治疗未终结进行鉴定和“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才构成十级伤残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郑某甲右手指环指挤压伤,末节开放性骨折并甲根损伤的伤情,南阳市星X幼儿园以此证据不足反驳该司法鉴定结论,其请求不予准许。郑某甲要求法院对南阳市星X幼儿园违规进行整改并公报,因该请求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郑某甲可向有关部门要求,该请求不予支持。经以上分析认定郑某甲的经济损失为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360元。南阳市星X幼儿园应赔偿郑某甲经济损失x元,南阳市星X幼儿园已付医疗费2743.13元,郑某甲应承担一半,扣除南阳市星X幼儿园已垫付的医疗费1371.57元,仍应赔偿郑某甲x.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阳市星X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甲赔偿金x.43元。若逾期,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负担。
南阳市星X幼儿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违法,其鉴定时,克氏针未拆徐,原审法院在没有进行重新鉴定情况下,采信原鉴定程序违法。
郑某甲答辩称,上诉人在一审时,未提出鉴定申请,开放性骨折是医院作出的断定,对神经、功能有损伤,原审处理正确。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处理是否正确。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结合本案,被上诉人郑某甲具有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权利。在此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中,明确检查出,郑某甲右手环指末节甲床处横行伤痕1.3,指尖处可见克氏针固定,远指间关节屈曲受限。在第五项中指出,郑某甲伤后右手指挤压伤、末节开放性骨折并甲根受伤。经清创缝合克氏针内固定后环指远指间关节屈曲受限。参照相关规定,郑某甲的伤残程序属九级。原审法院在鉴定机构作出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对其作出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南阳市星X幼儿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元,由上诉人南阳市星X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张君
审判员刘洪海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薛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