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肖某向钟某借款x元,该款是否用于赌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退回上诉人谭某。
审判长李气春
审判员蒋向京
审判员许永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