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1950年8月12日出。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廖强新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提出被上诉人曾某租用其挖机在江源水库工地施工,曾某还有一合伙人。本院依法向江源水库工程发包人郴州市大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查取证证实,江源水库的基础工程全部由曾某与刘洋合伙承包。故本案一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元,退还给上诉人谭某。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罗云
代理审判员雷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