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方县宏图田煤矿,住所地:x
负责人邓某。
被告湖南省金山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乐群,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方县宏图田煤矿与被告湖南省金山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方县宏图田煤矿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山煤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方县宏图田煤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方县宏图田煤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中方县宏图田煤矿负担。
审判员韩同杰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