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某华
书记员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