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被告林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5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林某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自2007年3月起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蒋某与林某离婚;
二、所生之子林某某随蒋某共同生活;
三、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蒋某携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林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蒋某预付),由蒋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蒋某人民币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