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X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女,该单位工作。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X路1号(XXX南街)。
委托代理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男,该单位工作。
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X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X有限公司、第三人XXX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7元(原告预付),减免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缪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