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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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8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X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女,该单位工作。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X路1号(XXX南街)。

委托代理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男,该单位工作。

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X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X有限公司、第三人XXX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7元(原告预付),减免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缪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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