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李某诉原审被告王某乙、张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乙、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乙、张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强新,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属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认定不清。且李某南是导致李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与本案具有法律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元,退还上诉人王某乙、张某。
审判长胡桐辉
代理审判员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欧阳昆兰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