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11月11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无故辱骂、殴打,原告好心规劝,被告不仅无动于衷,还变本加厉的殴打原告。综上,由于被告经常无故辱骂、殴打原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11月11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亦无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天文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