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丁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8月自行相识恋爱,同年10月起同居生活,2010年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自2010年2月25日起因故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倪某与丁某离婚;
二、倪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丁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倪某预付),由倪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倪某人民币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