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X村X组X号。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李异龙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