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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XX、裴XX水泥款及运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王玉胜,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XX、裴XX水泥款及运费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胜、上诉人裴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艳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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