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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黄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黄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偿还其所欠款金额x元;判令支付该欠款滞纳金x元(按当年信用社信誉贷款,月息9%,8年半计算);判令支付为催收该欠款而发生的通讯费、差施费等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总合计人民币x元。2001年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水稻种子款,合计x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除去年支付2000元,其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本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欠原告曹某x元属实。

二、被告黄某自愿在2010年6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曹某x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如果被告不按此条款履行,则按x元计算,由被告负责偿还。

三、本案纠纷案结事了。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郁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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