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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以下简称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赫山办事处茂林村X组。

被告吴某(以下简称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赫山办事处茂林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某,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7月26日婚生男孩吴某城(又名吴X)。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诉某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位于益阳市X村X村X组平房三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吴某城由原告徐某监护抚养成年,被告吴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吴某有探望吴某城的权利,原告徐某有协助的义务;

四、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共同财产位于益阳市X村X村X组平房三间归原告徐某所有;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应球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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