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罗某、刘某: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与罗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本院(2008)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