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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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2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罗某、刘某: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与罗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本院(2008)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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