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女,1985年出生。系死者唐某辉之妻。
原告唐某,男,1954年出生。系死者唐某辉之父。
原告全某,女,1964年出生。系死者唐某辉之母。
被告蒋某,男,196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唐某、全某诉被告蒋某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唐某、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乙、唐某、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乙、唐某、全某负担。
审判员唐某群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