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鑫泰煤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
上诉人巩义市鑫泰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定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巩义市鑫泰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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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魏飞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