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隆回县龙鑫纸厂:
关于王某与隆回县龙鑫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隆回县龙鑫纸厂根据本院(2007)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1年6月20日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