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乙,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冯某丙,男,汉族。(系上诉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柳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雷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上诉人冯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