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X,男,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叶X要求宣告叶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叶X诉称,被申请人叶XX系申请人的父亲。叶XX的妻子王X于2009年3月18日死亡。被申请人叶XX于2000年4月12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同年4月15日报失踪。2002年王X曾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叶XX为失踪人,经本院判决宣告叶XX为失踪人。2002年至今,被申请人仍无音讯,现要求宣告叶XX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叶XX,男,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系申请人父亲。叶XX与王X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大女儿叶X、二女儿叶X、三儿子叶X。2000年4月,叶XX外出后未归,至今下落不明。2002年8月5日,经王X申请,本院宣告叶XX为失踪人,指定王X为财产代管人。现经申请人叶X提出宣告叶XX死亡的申请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4月21日在本院公告栏和叶XX的住所地发出寻找叶XX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叶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现叶XX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叶XX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间也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故可以准予申请人之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叶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