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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8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

被告范X,男。

委托代理人徐国美,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郭兵凡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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