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
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委托代理人周立君、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阴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22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双方感情冷淡,特别是婚后原告听说被告曾未婚先育有一小孩,这更加深了两人感情的裂痕,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2010年11月,原告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隆回县人民法院以(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继续分居,没有任何来往,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1、原、被告婚姻基础好。被告将自己原来谈过恋爱且有私生女儿的事在恋爱时已告诉了原告,原告心胸宽广,没有嫌弃,反而安慰被告,通过交往,双方感情进一步加深,双方顺理成章地成了夫妻;2、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被告婚后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后来虽因双方分别去不同地方打工挣钱分开,但双方仍有电话、信某、书信某来,双方没有因感情不和而分居;3、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连危机也没有,到目前为止,原告离开被告仅半年时间,且在这半年时间里被告时常牵挂着原告。综上,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22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不久,原、被告就外出打工,双方一起共同生活至2010年10月。因被告婚前生育了小孩,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2010年10月,被告离开原告。2010年1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判决后,原、被告未和好,原告遂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原告罗XX自愿给予被告李XX经济帮助费3000元,此款限2011年9月16日前付清;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四、原告罗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无争议。
六、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珊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