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X,男
被告李XX,女
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褚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彩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褚X诉称,原、被告2004年相识,2006年结为夫妇,在河北宣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至今,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性格原因,经常吵架,婚姻不幸福。经双方协商,故起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在北京相识并恋爱。2006年3月16日,原、被告在河北省宣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无嫁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褚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褚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袁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