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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庞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曾用名庞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庞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向前、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张某甲与庞某相识,2004年6月,双方在资兴市X镇购买二手房一套,张某甲出资8000元,庞某出资15,000元,房产登记在庞某名下,同年底,双方在东江镇同居生活。2005年6月22日,张某甲与庞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有吵闹,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来源主要是靠张某甲的退休金。2007年张某甲子女、亲属为其办理71岁生日宴时,庞某因与张某甲产生矛盾而未参加。2011年1月30日,张某甲离家出走,与庞某断绝联系。2011年5月6日,庞某约张某甲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两人分开后直到现在张某甲拒绝与庞某联系和见面。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审理过程中,张某甲表示放弃向庞某索要在东江镇购房出资的8000元;庞某承认在2005年张某甲为庞某的长子交过6560元和5000元两笔学费。张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庞某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张某甲、庞某均系再婚,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性格差异常有吵闹,对夫妻感情造成影响,2007年张某甲办71岁生日宴,庞某作为妻子未参加,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1年1月30日,张某甲不顾春节将至毅然出走,拒绝与庞某联系和见面,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张某甲要求与庞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张某甲表示放弃向庞某索要在东江镇购房出资的8000元,这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的规定,判决:准予张某甲与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甲、庞某各负担50元。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张某甲离家出走,并非对上诉人不满,而是不能接受与上诉人儿子、儿媳同住,双方经多次协商,已基本达成另行租房居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双方不准离婚。

张某甲辩称:庞某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庞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庞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庞某与张某甲的短信及通话录音。拟证明双方经协商租房居住达成了一致。张某甲质证认为这些证据一审应该提出,二审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只证明双方有过协商,不能完全证明庞某的证明方向,本院不予认定。2、2010年11月12日信用社借款借据,拟证明有共同债务30,000元。张某甲质证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均由张某甲以退休工资支付生活费,贷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30,000元银行借款庞某陈述用于其儿子结婚,因而没有用于家庭支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有吵闹,2007年张某甲举办71岁生日宴,因双方产生矛盾,庞某未予参加,2011年1月30日后,张某甲不顾春节将至,离家出走,拒绝与庞某联系和见面,并于2011年4月2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判决准予张某甲与庞某离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庞某提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庞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欧泽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岳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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