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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41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5月份,时任社旗县城建局建设工程管理股股长的被告人赵某某,在办理社旗县城首府山庄二期工程与政和花园小区两个商品房开发小区施工许可证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在以上两个小区开发商未提供人防部门审批材料的情况下,违法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致使以上两个小区开发商既未建设人防工程,也未向国家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易地建设费x.3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杜××、付××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公诉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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