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分行,住所地岳阳市X路X号。
负责人肖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分行申请执行唐某、李某、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至今未执行完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分行以本案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的(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分行与唐某、李某、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