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陈某乙之女。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原审被告陈某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又以自己没有土地使用证,要求乡人民政府确权为由,于2011年8月22日撤回了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自愿撤回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原审被告陈某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的上诉,系上诉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亚萍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黄勇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龙建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