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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宏,张某界市X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张某之夫。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某界市X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系朱某之妻。

上诉人王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某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0)张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乙于2011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乙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亚萍

审判员黄勇芳

审判员王某乙欣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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