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恒双,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临澧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7日,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临澧支公司签订了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徐某年缴交保险费x元,交费期为10年,保险期间为29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投保人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签订的《康宁定期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徐某各项费用8500元(含退保费5400元),各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徐某承担7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负担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安
审判员李某君
助理审判员喻译婵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