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原住(略),现住湖南省慈利县X镇火车站广场三兄弟按摩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慈利县南山坪中学教师,住(略)。
原审被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系上诉人王某乙前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王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某乙认为该债务系其与原审被告董某离婚后董某个人所欠的借款,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且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原审被告董某以投资为由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2万元,立据借款期限为14个月,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李某寻找董某未果,遂找到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乙以各种理由拖延,李某遂向法院起诉。另查明,王某乙与董某于1998年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该笔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乙自愿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李某支付x元借款,逾期未付按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执行;
二、被上诉人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被上诉人李某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上诉人王某乙自愿承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亚萍
审判员王某乙欣
审判员黄勇芳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建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