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x,(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雷某某,(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嘉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06)嘉执字第53—X号执行裁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雷某某以其妻子刘xx名义在嘉禾县普满信用社(略)x账户上的存款5210元及(略)x账户上的存款1000元,共计6210元,雷某某对此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应对本院(2006)嘉执字第53—X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06)嘉执字第53—X号执行裁定书。
如双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