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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顶山市X区收费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冻结、扣划了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驳回其异议,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10)永中执委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08)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0)永中执委字X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恢复对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扣划了补充赔偿责任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履行了该判决的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某明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滕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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