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
被告刘某,男,
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8月,原、被告在广东番禺打工时认识,2006年6月14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吵架,现夫妻感情破裂,经双方充分考虑,都决定离婚,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在广东番禺打工时相识,2006年6月14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某。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后因性格不和,双方于2008年4月份开始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成人,原告廖某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壹万元整(此款已当庭兑现),被告刘某表示同意,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廖某可自由探视小孩,被告刘某应积极配合。
四、其它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南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