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凌山,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阳某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和平离婚为由,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
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