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于1989年4月左右收养被告,近来,原、被告因故关系恶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原、被告对解除收养关系、财产分割(被告对除电动自行车外的财产放弃)等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收养关系;
二、在被告周某某处的原告周某某名下的电瓶车(牌号为:x)一辆在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即归被告周某某所有,原告周某某应配合被告周某某办理该车过户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09年11月13日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