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被长沙市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8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湘x号小型轿车自邵东县X乡驶往邵东县城方向,当行驶至邵东县X镇昭阳大道地段时,与被害人李武军驾驶的湘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武军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武军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该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和解,被告人黄某另付给被害人亲属现金x元。被害人亲属再次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人唐某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汽车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照片,车辆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诊断证明,邵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调解协议,和解协议,领款凭证,被害人亲属谅解书及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浩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