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荆某某,男,22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5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荆某某伙同谢某峰(已判决)等人酒后以谢某某打电话骂他们为由去找谢某某,先用砖头砸谢某某家大门,后强行进入谢某某家,谢某峰用锨砸坏谢某某家门窗玻璃以及其他物品,谢某峰等人殴打谢某某致其受伤。
另查明,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荆某某与受害人谢某某就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2010年1月18日荆某某到平乐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薛毛毛的供述,证人谢××、谢××、张××、张××、张××、谢××的证言,孟津县公安局小浪底派出所出警证明,现场照片及损坏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撤诉书,本院(2009)孟刑初字第99、第X号、(2010)孟刑初字第X号对同案犯所做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亦建议对荆某某从轻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比照同案犯的判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刘雷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