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女,32岁。
被告温××,男,32岁。
原告段××与被告温××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打架,2009年2月,被告无故外出至今遥无音讯,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2009年1月7日,我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仍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双方在结婚几天后即2008年3月底,原告便离开家打工至今。2009年1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2009年11月10日,原告再次诉于我院,要求判决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且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段××与被告温××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朱自豪
代审判员蔡某庄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