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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谢某甲、谢某乙返还财产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的(2002)娄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2年9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银园支行账号(略)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二O一一年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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