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文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
梁某与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7日作出了(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文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x元,并自2008年3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诉讼费9100元,由被告文某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文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梁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24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某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文某所有的、位于涟钢大市场(020X)、房产证号为x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