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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57年1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赔偿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4)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4年12月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某乙的工资收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每月冻结500元,由刘某甲((略)x)到娄底市中心医院财务室领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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