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卫生局宿舍。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卫生局宿舍。
原告谭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1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