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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凝秀社区X组。

委托代理人陈勇,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凝秀社区X街X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伍清华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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