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凝秀社区X组。
委托代理人陈勇,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凝秀社区X街X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伍清华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