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