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新宁县天宝锑矿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宁县X镇回水湾。
法定代表人:邓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新宁县天宝锑矿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