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李某乙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爽